8. 施工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油品、化学品等泄漏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9. 施工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应通过监控,减少和避免在办公区域存放易燃易爆材料。材料必须妥善放置,通道应保持畅通;存储材料应远离热源。
10. 施工承包商应将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经过设计,装配式的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11. 当施工区域内设有地下管线时,项目部应明确标识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内介质等,并通告施工承包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从事可能损坏地下管线的作业活动。
12. 施工现场安装的临时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临时使用的220伏照明线路必须相对固定,符合安全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悬挂的照明设备高度要在2.6米以上,并且不能被随意移动;当悬挂高度低于2.5米时,照明设备应安装防护罩;施工现场的电缆沟和地面孔洞要用厚木板盖上,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上设立警示标志;容器内应使用12V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13.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应设信号灯。每天施工结束时,不得留有明沟;如果管沟没有回填,应采取设置路障和标识、安装照明设施、安排值班人员等措施。
14. 施工承包商必须配有专职电工对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维护管理。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10欧姆。
15. 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移动或拆除后必须做好记录。
16.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17. 施工区域内车辆应限速行驶。工地限速宜为5公里/小时或者按交通警示牌规定的限速。
第三十六条 施工作业管理
1. 项目部应要求项目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进行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价,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作业活动特点,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以明确从事作业活动时的控制重点;根据人员和设备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针对作业活动特点和现场作业环境条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编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2. 项目部应对施工承包商根据危险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有效性、适用性。
3. 项目部宜制定标准作业程序,并将标准的工作程序提供给施工承包商,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标准的作业程序执行。
4.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工作许可证制度,以便对现场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活动实施充分有效的控制。
5. 在项目建设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时,应由项目部和项目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各个施工承包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6. 施工过程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操作等施工承包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7.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使用危险材料时,必须识别危险材料使用、储存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涉及的区域,应采用围栏或路障以及安装必要的设施进行适当的隔离,防止其溢出对人员或环境造成危害。
8. 夜间作业时必须提供具有足够强度的照明设备,夜间施工人员应配备手电或者应急灯等急救设施,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的减少夜间作业。在雨、风、雪或者沙暴天气严禁夜间作业。
9. 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时,应系挂安全网;严禁将物品、工具等上、下抛掷,应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
10. 新建项目与正在试生产运行的系统需要对接时,项目部应制定具体施工方案,与对接处相连的试生产系统必须倒空和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加装盲板使试生产系统与改建系统完全隔离;周围的地沟和排污系统已经排油和用水彻底冲洗或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已具备动火等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动火等作业。
第九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和各类施工承包商安全检查采用日常、定期、专业、专项四种检查方式。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台帐,按要求形成安全检查总结。
第三十八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检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马上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限期整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十条 加强检查监督
1. 项目部必须加强对现场施工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公司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针对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标准,相关人员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
2. 施工现场应搞好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安全生产氛围的建设工作,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月等形式进行常规性的安全教育,同时应发挥安全会议、黑板报、违章曝光栏及警示牌等的作用,强化宣传教育效果。
3. 项目部通过定期检查、调查事件与伤害事故、定期开会评估安全绩效等方式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绩效。
4.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安全基础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场安全内容主要查: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工业卫生、工程施工等方面。
⑴. 检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是否有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
⑵. 检查是否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的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安全规程执行情况;有无冒险作业的情况;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⑶. 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防护器材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岗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安装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电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⑷. 检查各转动设备是否都有防护装置,各设备设施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厂房建筑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楼梯、栏杆是否安全可靠等。
第十章 应急及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条 应急管理
1.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都应成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2.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应急预案的培训。项目部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必须向施工承包商传达清楚,并要求施工承包商参加现场的应急演练。
3. 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演练结果和施工阶段的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修订,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四十二条 事故管理
1.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和未遂事故,施工承包商必须向项目部汇报,要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做到不拖延、不虚报、不隐瞒。
2. 发生伤亡事故,项目部应按事故的大小程度组织相应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 事故调查应集中在事故根源或管理制度缺乏方面,并采取妥善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防再次发生。
4. 事故的调查、处理、奖罚、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5. 施工单位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措施、吸取教训、限期整改,并详细写出书面材料报项目部存查。公司项目部和施工承包商还应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效果实施跟踪、验证。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和各类施工承包商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建立建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项目负责人、各单项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 项目管理人员登记表。
4. 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及考核表。
5. 项目安全生产值班记录。
6. 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文件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人签字,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2. 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须有编制人签字,技术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分项目、分专业进行专项针对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交底人,接收人签字。
第四十六条 安全检查资料
1. 项目安全检查记录。
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3. 安全隐患通知整改记录。
4. 上级领导部门安全检查记录。
第四十七条 培训教育资料
1. 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2. 各单项负责人、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培训记录。
3. 全员安全考试记录。
4. 临时工、外来参观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第四十八条 各类事故处理资料
(一)各类生产事故台帐。
(二)工伤事故报表。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九条 凡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予以奖励。
1. 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检查标准优良等级且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
2.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执行“安全标准”在安全生产方面成绩显著,被项目部树为“安全生产样板”的工地。
3. 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科研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较大发明创造或较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4. 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在抢救中有重要贡献,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免遭重大损失的。
第五十条 凡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不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及有关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或罚款。
1. 不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责任制,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 不遵守各项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造成事故的责任者,予以罚款或处分。
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假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单位和责任者,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超过报告期后又进行补报的单位要进行处罚。
4. 对安全人员签发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停工通知书”等,有条件而不及时改进者,除限期整改外,视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受检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签字时,应加重处罚。
5. 由于本人不听从指挥和分配,擅自进行违章作业,发生事故后,视其情况,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6. 项目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或对相关责任者予以处分:
⑴. 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经批评仍无改进的;
⑵. 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未建立安全档案的;
⑶. 对分项工程不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和履行签字手续的;
⑷. 对“四口”、“五临边”不防护或防护不严的;
⑸.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标准,隐患较多的;
⑹. 各种机械设备、机具无防护设施或防护装置未做到齐全、有效且漏洞较大的;
⑺. 各种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安全网等搭设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履行验收手续而使用,并存在较大隐患的;
⑻. 各项大宗材料、构件堆放杂乱无章,不符合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
⑼. 对查到的隐患、漏洞, 不及时改进、无故拖延时间或者屡教不改的;
⑽. 对上级有关部门的建议、批评、指导不能认真对待和改进的。
7.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⑴. 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好安全带及个人防护用品的;
⑵. 随意乘坐非载人提升设备上下,攀登、跨越各种不允许攀登、跨越设施的;
⑶. 无操作证擅自进行各种特种作业的;
⑷. 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形成安全隐患的;
⑸. 由于自己违章行为而导致险情、危及他人安全的;
⑹. 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擅自启动机电设备而形成安全隐患的;
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
⑻. 安全意识淡薄、不服从管理、盲目蛮干、粗暴拒绝安全人员劝阻而进行污辱、谩骂、威胁、殴打安全人员的;
⑼. 对事故知情不报、提供假证据而带来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不相符时,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大型吊装作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工程部(板房)经理安全职责
(网络)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
班组长岗位职责
施工现场安全要求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登高作业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