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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绿化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5日

        第二节  安全管理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之前,应在执法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学习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执法机构对其发放《安全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每个作业现场应配备专职作业安全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员数量:封闭施工路段2公里配备4名,封闭施工路段4公里配备6名;每段封闭施工路段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专职作业安全员应加强日常巡查,特别是恶劣天气下应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标志或设施倾倒、移位、损坏,对倾倒、移位、损坏的标志或设施应及时扶正还原或更换。
         第三节  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现场的标志设置、人员、车辆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作业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标准没有规定的,按执法机构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实施。施工作业夜间设置照明灯和红黄频闪改道灯。
        第十七条  施工人员应严格服从管理,严禁酒后上路施工(特别是驾驶员),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配备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用于作业的工具、材料必须放置在作业区域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第十九条  作业车辆严禁在中央分隔带调头和逆行,如遇特殊情况须在中央分隔带掉头应经执法机构批准,同时必须有专职作业安全员在现场执红绿旗指挥。作业车辆只能在开口两端的最小视距为1000米的中间隔离带调头。调头时,开口处的隔离栅应完全打开,在确认两端1000米的范围内无来往车辆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调头后应及时关闭活动隔离栅。无专职安全员指挥,或无安全设施,或视距不足1000米的开口处严禁调头。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要加强对车辆、机械、材料管理,禁止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外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无权在路上收取任何费用,通行车辆损坏作业单位工具、材料等情况的,必须报执法机构处理,有关费用由执法机构处理后拨付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专项安全日志,由安全管理人员详细记录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在规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实后,补办延期许可证。
        第四节  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除作业现场施工垃圾,恢(修)复被移动或损坏的道路设施,执法机构进行完工后的安全设施验收、签字。
        第二十五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执法机构不予以验收、签字,工程技术部门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项。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在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发生的轻微违章、一般违章、重大违章行为,执法机构应开具《违章施工处理单》,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轻微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第二次发现类似情况,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     (一)未穿标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随意横穿高速公路或拦截过往车辆的;     (三)施工标志、标牌歪倒、倾斜、损坏而未及时扶正的或更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一般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并责今停工整改: (一)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的; (二)不按规定摆放标志、标牌或标志、标牌数量距离不足的; (三)经过执法机构批准需要打开中央分隔带作业,但打开后施工单位管理不严,无人看守、指挥的; (四)施工现场乱堆乱扔废料的; (五)施工时损坏路产不及时上报执法部门的; (六)施工工期结束后施工现场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七)不服从执法人员现场指挥和调度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重大违章情形之一的,暂扣车辆(机具)一律强制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经执法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一)未办理许可证上路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中央分隔带的;
         (三)未获得延期许可证,超过施工期限仍在继续施工的(按未办许可证论处);
         (四)对违章施工行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处理的;
         (五)作业车辆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
         (六)安全保证金已扣除没有补全的,《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已失效的;
         (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或不按规定、不听指挥设置道路作业标志和设施等情况,视情节给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场的处理,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或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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