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六)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七)若强制通风仍不能满足作业要求而必须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并要根据具体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对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能产生静电的衣服、钉子鞋进行全部或部分禁止。
第三十四条 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一)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二)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四)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五)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第三十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事先与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
(二)动火作业必须明确动火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监护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作业时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严密监视控制。
(四)危险场所的重大动火作业,应派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监护。
(五)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六条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二)起重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器械、机具、索具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试验。
(三)重大、复杂的起吊工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四)一般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作吊装锚点。必需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并经机动部门审查批准。
(五)额定起重量大于0.5吨的起重机械(包括电葫芦),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测站检测,无检测合格证的设备,不准进行起重作业。
(六)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统一规定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头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第三十七条 电器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一)电器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二)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第三十八条 动土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一)凡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动土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厂内动土施工,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要求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向作业区域主管单位提出请求,由作业区域主管单位的机动等有关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
(三)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目的
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设备作业率。对设备存在的缺陷、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2、检修组织
(1)根据点、巡检记录,各车间上报的设备隐患,瑞土公司矿山安全科制定大、中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大中修项目、内容、实施的具体措施、维修工艺、时间网络计划、所需材料、备件与费用预算。
(2)大中修方案经技术科起草、主管副矿长审核,矿长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副总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车间组织人员学习,提前做好检修准备。检修完成后由技术科负责检修总结并上报公司。
(3)小修由主管副矿长组织技术科和维修班共同协商安排具体的检修项目。
(4)日常维修由车间根据设备运行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停产时间、生产工艺事故时间主动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开机率和作业率。
(5)凡在定期、计划时段内检修的设备,各车间必须提前三天填写“设备检修申请表”。经技术科审核。
(6)重大设备检修或在危险区域范围检修,主管技术员必须作出施工组织计划书及安全员作出安全防范措施。相关车间必须认真学习和组织实施。
(7)设备大修、中修、中修完成后,首先由检修人自检并签字,再经设备所属车间和主管技术人员共同检查并签字认可。
3、计划检修的范围
(1)小修:小修由车间根据生产情况确定检修时间和项目。
①根据设备日常巡检记录,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设备的零部件进行拆卸检修和清洗。
②检查调整必要零件的配合间隙,更换个别易损零件。
③清洗设备的外表、油污等,检查和清洗设备的内部脏物。
④检修、调整设备的润滑油路,清洗设备滤油系统,按周期更换润滑油。
⑤清洗、清扫、检查、调整各电器部位、电器装置,检查安全保护装置。
⑥检查关键易损件的磨损、变形和腐蚀等情况,并作好处理安排。
(2)中修:除了完成小修全部内容外,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①全部或指定部份解体,更换部分主要零部件。
②拆卸、清洗机组的全部重要设备,并消除缺陷,修理基准件,调整好间隙。
③对机组的重要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3)大修:必须完全恢复设备的工作能力,同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改进和改造。
①完成中修内容,更换设备中由于磨损、腐蚀、烧损、变形、疲劳而损坏的全部零件。
②检查和修理基础及有关建筑物。
③对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改造,增加辅助设备装置,服务于生产。
④检查、清洗、调整全部设备,更换润滑油。
4、设备检修验收
(1)设备检修完毕,经检修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试车自检,再由检修施工单位内部开展自检,并向技术科报告检修完毕,最后同主管部门组织专职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严格执行“三检”(即工人自检、互检、专职综合验收)。
(2)专职综合验收,就是主管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使用车间操作人员参加的综合检验。
(3)专职综合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修验收表,技术施工负责人及使用车间签字认可,主管领导签注结论意见,收归资料室归档。
(4)经专职综合检验认定不合格的设备,检修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返工,返工所耗时要赔偿停产损失并纳入责任单位的故障停机停产时间按生产管理考核细则考核。
(5)经检修的设备,投入使用后,至下轮检修(一周)时间内发生设备事故经查属检修质量问题,纳入责任单位的故障停机停产时间按生产管理考核细则考核。造成设备事故等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相应文件处理。
5、相关记录
(1)检修计划。
(2)检修验收记录表。
(3)检修(大中修)总结。
施工队现场保洁制度
劳务分包方负责人安全职责
标化工地安全文明监理细则
营业线施工防护管理办法
封锁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临时道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控制办法
易发事故控制办法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规定
班组长岗位职责
施工现场安全要求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登高作业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