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部、甲方代表在抽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安全隐患,原则上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u 安全主管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对施工单位开具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附表17),通知单一式三份,安全主管工程师(甲方代表)、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并由安全主管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施工单位按照整改通知单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由监理单位进行督促;
u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监理单位上报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附表18),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上填写复查意见,并将复查意见向安全质量部(或甲方代表)上报,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u 甲方代表对监理单位复查意见进行检查,在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上填写检查意见,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第三章 履约考评
第7条 履约考评的综合评定等级
对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履约考评总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优良、合格、差。
第8条 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分项考评
1、项目中心履约考评小组具体负责考评,考评小组由项目中心领导、安全质量部、项目中心相关部门、甲方代表、监理单位组成。
2、考评小组根据综合检查的结果,按照附表19~附表32的考评标准对施工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分项考评,由安全质量部安全主管工程师将考评结果填入附表19~附表32,并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3、季度末由监理单位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情况做一综合评价,将结果填入附表33内。
4、季度末由安全质量部根据上级检查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情况做一综合评价,将结果填入附表33内。
5、季度末由甲方代表根据日常抽查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情况做一综合评价,将结果填入附表33内。
6、每次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后由检查小组研究对施工单位安全情况做一综合评价,将结果填入附表33内。
第9条 考评一票否决项
在季度履约考评期内,凡施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工作季度履约考评为差。
1、发生三级(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见附件1);
2、发生四、五级安全事故累计达2次(含)以上的;或连续两个季度发生四、五级安全事故的;
3、因安全问题被市建委、监督总站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处理、行政处罚、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累计达2次(含)以上的;或连续两季度被立案调查处理、行政处罚、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的;
4、擅自改变原设计不按图施工的;
第10条 施工全工作履约综合评定
在下季度首月5日前,安全质量部负责根据履约考评小组的考评结果按附表34进行考评汇总,并对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季度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原则如下:
1、不存在考评一票否决项,过程中因安全隐患被监理单位、项目中心(含甲方代表)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累积不超过3次,且附表19~附表33考评不合格分项不超过3项的,安全工作季度履约综合评定为优良。
2、不存在考评一票否决项,过程中因安全隐患被监理单位、项目中心(含甲方代表)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累积4~6次(含),或附表19~附表33考评不合格分项为4~6项(含)的,安全工作季度履约综合评定为一般。
3、过程中因安全隐患被监理单位、项目中心(含甲方代表)及上级主管部门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累积超过7次,或附表19~附表33考评不合格分项超过7项的,安全工作季度履约综合评定为差。
第四章 履约考评奖惩
第11条 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履约综合评定奖罚原则:
1、季度安全工作履约综合评定为优良的,根据所承担工程任务的大小奖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1~4万元,由项目中心发文全线通报表扬。
2、季度安全工作履约综合评定为合格的,安全履约考评不奖不罚。
3、季度安全工作履约综合评定为差的,根据所承担工程任务的大小罚款施工单位1~4万元,由项目中心发文全线通报批评。
第12条 奖励金使用
奖励金的使用必须用于本标段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挪做它用。其中奖励金的20%用于奖励项目经理,奖励金的20%用于奖励项目安全经理,剩余部分由项目经理进行分配,奖励本标段负责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奖励金的最终发放单(必须有签名)报项目中心安全质量部备案。若奖励金发放单不报送安全质量部备案的将视为没有进行奖励金分配,项目中心在下一季度计量支付款中予以扣除。若发现土建施工单位将奖励金挪做它用的,项目中心在下一季度计量支付款中予以双倍扣除。
第13条 安全工作履约考评奖罚兑现
在下季度首月5日前,安全质量部依据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季度履约综合评定结果,提出土建施工单位安全工作季度履约综合评定奖罚励建议表(附表35),并经审批后,由财务合同部在当季的工程计量支付款中执行。
第14条 施工单位发生工程安全事故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15条 在下季度首月的中上旬,由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安全工作季度履约总结大会,要求各施工单位集团片区指挥长和二级公司的总经理或董事长参会。。
第16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17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第四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