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项目经理部除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外还要做好日常的随时检查,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跟踪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8)项目经理部在冬季、夏季、雨季应有安全措施,以保证季节性的安全施工,尤其雨季防触电的措施尤为重要。
(9)内业资料所有表格应填写真实、准确、不漏项,并按时做好月报上报工作。
8.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各单位应将工伤频率指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工序及部位,让每个员工都明确指标责任,以保证安全生产。
(2)杜绝死亡及重伤责任事故,一般工伤频率控制在2‰以下。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无论轻、重、亡(含民工)不得隐瞒,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公司安技部。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施工单位和行为人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1.不设置或无故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2.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员的,公司对主要决策人处罚500-1000元。
3.发生伤亡事故或急性中毒事故的,每重伤一人或中毒一人,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处罚2000元,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公司规定执行。
4.发生重伤或急性中毒事故,隐瞒不报、迟报(不超过24小时)、弄虚作假、伪造事故现场等行为,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行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按公司规定执行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5.未按国家政策和公司要求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或提供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公司对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6.录用未成年工或指派员工从事有危害作业,不进行身体定期检查的,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处罚500元。
7.安排未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公司对责任人处每一人次500元罚款。
8.违反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强迫女员工从事危害健康作业的,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9.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规定,违章进行作业的,公司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对施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处200-1000元罚款,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因此而诱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2.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3.工作时间酒后上岗作业的。
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的。
5.在施工过程中,危险路段或施工危险部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按每发现一处处罚一次)。
6.未经批准私自拆改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7.违反规定乘坐施工机械,非司机驾驶施工机械的。
8.施工机械、机具未进行检查验收带病作业的。
9.未按国家标准敷设线路,未使用标准电闸箱设施,私自拉设电线、拆改电器设备或违章使用电热毯、电炉子及照明设备的。
10.分包工程使用无安全资质队伍、安全协议未及时签定、施工项目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
11.对分包队伍不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以包带管的。
12.员工、民工进厂(场)后不进行安全教育、作业前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危险作业不开操作票的。
13.未经批准乱设火源、火点或在禁火区内吸烟用火的。
14.冬季取暖设施,未按防火安全规定安装使用,炉火周围乱堆乱放易燃物品,未采取有效的防煤气中毒措施的。
15.违规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
16.私自动用消防器材的(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处罚款1000至5000元并处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整顿,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1.起重吊装作业施工前未进行可行性研究,未进行完备的施工方案,未设置专人指挥并在起重物下从事其他作业盲目施工的。
2.施工现场作业机具,无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后不切断电源,非操作人员操作,木工作业场地锯沫刨花不及时清理的。
3.高压容器使用、存放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4.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和使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安全措施管理不到位的。
5.电工专业人员,不按规定安装电器设备或在电器设备运行中,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没有检测记录的。
6.阴雨天气后,对电器设备不进行安全检测测试,检测无记录盲目使用的。
7.变电(变台)室周围无隔离防护设施并乱堆杂物,无运行记录或记录混乱,值班人员擅离岗位,专用工具不符和要求的。
8.空旷区域施工有关设施未安装避雷设施或对设施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无记录的。
五、关于对分包队伍交纳安全风险低压金的管理规定;
1.凡因工作需要进行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在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的同时根据施工期限的不同交纳安全风险低压金(工期在半年以内的交纳2000元;工期在半年以上的交纳5000元)。否则公司不予办理安全资质审验及签约手续。
2.对已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一个月内尚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且未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低压金的分包队伍,处罚1000元。凡是没签定安全协议书,完工的处罚5000元。
3.依据对分包队伍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情况决定风险低压金的反还与扣除。
1)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的,依据《安全隐患通知书》中的不合格项,对分包队伍进行处罚:每发现一项一般安全隐患,扣除风险低压金的10%,每发现一项严重安全隐患的扣除低风险压金的20%,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的一次性扣除。
2)分包队伍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在历次的安全检查中,未发现安全隐患、未出现安全事故,分包工程结束后,退回安全风险低压金并对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过程中有一定成绩的予以奖励。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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