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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6月03日


  
  三、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干部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四、发现以下言语和思想,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10分。
  
  1、散布事故不可避免论。
  
  2、出现违章说“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事”或表达相近的意思。
  
  3、对确认的违章事故不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找有关管理检查人员论理。
  
  4、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或参加培训教育不认真,对上级规定和文件精神说“不知道”等。
  
  第四条  处质量安全和劳资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对“三违”现象,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需要罚款的安全部门开具罚款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追缴罚款,在规定期限上交财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上缴的,从部门负责人工资中代扣。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待岗学习,由劳资部门重新考核后上岗。
  
  第八条  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扣除部门安全考核分50分,对责任人加倍罚款。
  
  第九条  部门累计5次以上“三违”行为,当年不得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第十条  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第十一条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第十二条  对“三违”现象罚款财务部门列专项科目管理,用于表彰奖励处安全先进和用于安全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在处组织的基础工作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按基础工作考核扣分并可同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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