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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2日

  八、井下巷道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2)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3)在同一煤层中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4)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确需串联通风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严禁将石门、开切眼或巷道贯通点布置在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地点。否则,必须编制严密的防治突出专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突出煤层的进、回风巷道之间不得布置联络巷,如因接续或施工的原因必须布置时,待全风压通风系统形成后要及时封闭或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以防止风流短路和漏风。

  九、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并根据实际揭露资料每月修改、填绘。

  十、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责令电工断电,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公司调度室。

  十一、公司安全监察部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负责监督执行防突管理的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出其他处理意见等;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断电、撤出人员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十二、防突知识培训

  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3)对在矿井工作的区(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十三、突出后的记录。矿井发生突出后,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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