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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2日

  1.3.2.3   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全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者。

  1.3.3 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1.3.4   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办法: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分别按程序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1.3.4. 1  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各科队负责人应立即向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汇报,并在2天内把事故报告报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

  1.3.4 .2  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安监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单位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在5日内逐级上报。特大事故要于15日内逐级上报到有关部门。

  1.3.4 .3  发生未遂事故时,班组长应立即向科队负责人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向矿相关部门汇报。

  1.3.5  发生事故,机电动力科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于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罚。

  1.3.6  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各生产单位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共同接受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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