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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1日

  (二)现场调查:

  1.物证搜集;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影像资料;

  6.事故图。根据了解的事故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技术鉴定。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进行模拟实验。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章 工伤申报

  第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安全环保科在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5日内,向黄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结论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由安全环保科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劳动服务公司非全民职工的工伤认定申报,由劳动服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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