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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1日

  (六)物证、人证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职工生前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

  (九)各种有关证件(死者生前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

  (十)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三)医院抢救资料及死亡证;

  (十四)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

  (十五)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的界定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职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矿安全环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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