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物证、人证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职工生前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
(九)各种有关证件(死者生前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
(十)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三)医院抢救资料及死亡证;
(十四)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
(十五)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的界定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职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矿安全环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