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2228
评论:0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1日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矿将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组织工伤认定的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二)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伤职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五)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六)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九)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十)其它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环保科将《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武钢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外,矿将追加考核,考核标准参见《大冶铁矿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七章 事故结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或属重伤的,安全环保科应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并备齐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的3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报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三)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示意图、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  2008-2025   安全管理网   
运营单位:北京创想安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北京东方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18-65501059799216   E-mail:safehoo@163.com
京ICP备11001792号-39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0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