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矿将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组织工伤认定的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二)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伤职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五)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六)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九)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十)其它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环保科将《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武钢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外,矿将追加考核,考核标准参见《大冶铁矿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七章 事故结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或属重伤的,安全环保科应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并备齐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的3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报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三)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示意图、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