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每一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两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7、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三、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
(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