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为防止尾矿库在汛期发生重大事故,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1)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提前排除库内蓄水,降低库内水位,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3)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4)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5)加强值班和巡视,密切注视库内水情变化和坝体两侧沟谷地表径流和山体、尾砂边坡的稳定、泥石流动态,发现险情及时报告,采取紧急措施,严防事态恶化;
(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准备连续暴雨的袭击。
第十条 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十一条 尾矿坝的安全管理:
(1)定期检查坝体位移,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者有增大趋势时应通知设计部门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2)检查坝体有无裂缝发生,应查明裂缝的范围、形态、深度、性质,判定危害程度,妥善处理;
(3)不允许出现大面积浸润线逸出,一旦发现必须及时查明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情况,及时通知设计院,然后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妥善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尾矿库区安全管理:
(1)检查周边山体稳定性,当发现有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采取应急方案妥善处理;
(2)尾矿库内严禁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
(3)尾矿库内严禁设计超标高堆放尾矿、违章尾矿回采和开垦等;
(4)尾矿库内禁止违章排入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
第三节 尾矿库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尾矿库的安全检查的目的是:
(1)掌握各种设施的工作状态及其变化规律,为正确管理、处理事故、维修等提供依据;
(2)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迹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对原设计的计算假定、结论和参数进行验证;
(4)了解尾矿库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尾矿库的检查工作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
(1)经常检查:由尾矿班组组织进行,交接班应有记录,并保留记录;
(2)定期检查:由安全环保科组织进行,每年汛前、汛后应对尾矿库进行全面检查;
(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非正常情况后,尾矿库班组应及时组织检查,必要时报安全环保科会同检查;
(4)安全鉴定:对于大、中型及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坝,当尾矿坝堆积坝高度达到总堆积高度的一半至三分之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现行规范标准进行一至二次安全鉴定工作,其重点应为抗洪能力及坝体稳定性。
第四节 处罚
第十五条 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虚报情况、伪造材料者,根据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100-1000元罚款,并作降职或离职处理,处罚刑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对一切损害公司为矿库设施的行为有监督和举报权力,隐报、瞒报、不报者给予200元罚款,屡犯者作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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