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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18日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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