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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采矿方法的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27日

  (一)一般规定
  1.地下采矿,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
  2.每个采场都要有两个出口,并上下相连通。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梯子。
  3.在上下相邻的两个中段,沿倾斜上下对应布置的采场使用空场法、留矿法回采时,禁止同时回采,只有上部矿房结束后,方准回采下面采场。
  4.采用全面采矿法时,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5.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时,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强度。要搭好平台后才准进行凿岩作业。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米。
  6.矿柱必须合理地回收。设计回采矿房时,必须同时设计回采矿柱。本中段回采矿房结束后,应及时回采上一中段的矿柱。
  7.回采过程中,必须保证矿柱的稳定性及运输、通风等巷道的完好,不允许在矿柱内掘进有损其稳定性的井巷。回采矿房至矿柱附近时,应严格控制凿岩质量和一次爆破炸药量,技术人员要及时给出回采界限,严禁超采超挖。
  8.地压活动频繁、强度大的矿井,应有专管地压的人员。地压人员日常对全矿各地段进行监察,发现险情(如支护歪斜、破损、顶板和两帮开裂等),应及时报告,通知有关人员,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个别地压活动频繁、顶板破碎、有冒落可能的采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每班进行检查,指导凿岩方式,避免发生大冒落。发现冒落预兆,应立即撤出全部人员。
  9.采空区应及时处理。视采空区体积及潜在危险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体积大,一旦塌落会造成下部整个采场或整个矿井毁灭性灾害的,应采用充填法或及时有效地采用强制崩落的方法处理。体积不大,或远离主要矿体的孤立采空区,可采用密闭方法处理。密闭墙的强度应满足抵御塌落时所产生的冲击波的冲击。
  10.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严禁放入井内,以防堵塞。放矿时,放矿工应和采场运搬工取得联系,防止其同时往溜井倒矿,矿石流冲出伤人。
  11.严禁人员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12.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或立槽下方进行处理。
  13.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必须及时修复,确认安全方准作业。
  14.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时,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二)浅孔留矿法的安全规定
  1.在开采第一分层前,应将下部漏斗扩完后并充满矿石;
  2.每个漏斗都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上部要停止作业,消除悬空后方准继续作业;
  3.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4.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使工作面的高度保持在2米以内,如果机械化凿岩台车打眼,其高度可视机械要求定。
  (三)充填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采场必须保持两个出口,并有照明。人行井、放矿井和通风井都必须保持畅通。
  2.禁止在采场内同时进行凿岩和处理浮石。
  3.采场放炮前,必须通知相邻采场和附近井巷作业人员,并加强警戒。
  4.上向分层充填采场,必须先施工充填井及其联络道,然后施工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以便尽快形成良好的通风条件。
  5.采场凿岩时,炮眼布置要均匀,沿顶板构成拱形。装药要适当,以控制矿石块度。
  6.采场放矿要设格筛,防止人员坠落和堵塞。
  7.每分层回采后要及时充填,确保充填质量。最后一分层要采取措施,严密接顶。
  8.禁止人员在充填井下方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间应有通讯联系。
  9.下向胶结充填的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要清理干净。
  10.干式充填,每个作业点均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措施,并加强个体防护。
  (四)分段采矿法的安全规定
  1.除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2.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要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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