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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故隐患是指在某项设备、设施或在某工作面作业中存在的物的不安全因素,若不加以控制及消除,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隐患的检查
        第四条  矿每旬、队组每天、班组每班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各种设备、设施、工具、危险源点及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五条  矿生产、设备、技改、技术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旬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第七条  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条  凡矿、科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科下达隐患三定表,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凡队组、班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队组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队组限期组织整改。
       
        第三章  隐患的分类管理
        第九条  隐患的分级管理
        (一) 隐患的管理分三级,即ABC级。凡矿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A级,凡队组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B级,需矿协调解决;队组内能够整改的属C级。
        (二) 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四定三不交”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
        第十条  凡由公司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安全科备案。
        第四章  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一) 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
        (二) 各单位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A级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主管科室和产权单位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
        第十三条  技术计划部门必须优先安排隐患整改的有关费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各单位要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之中,一级考核一级。
        第十五条  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扣责任单位1000~3000元;责任领导、责任人100~300元。
        (一)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二)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三)隐患已整改,产权单位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的;
        (四)施工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处理而留下的隐患未进行整改而验收签字的;
        (五)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单位未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具体人员执行的;
        (七) 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未及时按分类管理原则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整改的。
        第十六条  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科、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矿将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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