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炸药库班组长对炸药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 2条 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 3条 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火药库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4条 协助科长抓好火药库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 5条 掌握库存炸药、雷管存量,保证符合库存标准和生产需要。
第6条 负责炸药、雷管使用计划及运输管理工作,熟悉炸药、雷管性能及有关规定。
第 7条 负责对入库炸药、雷管按照名称、规格进行验收,做好记录。
第8条 每天要检查井下炸药库库存品种、质量、数量,并检查记录是否帐物相符。
二、责任追究
第 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火药库各项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库存炸药、雷管不符合规定,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火药库管理不善,出现账目不清或错帐,炸药库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入库炸药、雷管出现不符合要求或质量问题,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对炸药库的库存品种、质量、数量进行经常检查的,炸药库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炸药库班长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炸药班长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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