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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5日

         井下爆炸材料库保管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负责爆炸材料的贮存保管,按规定分类存放,库存爆炸材料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严格做好爆炸材料入库、验收工作。
         第4条 对当班炸药、雷管的领用、消耗、退库情况,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做到班清、日结、月汇总,账目清洁,字迹清晰,不准涂改。
         第5条 掌握好库内温度和湿度,做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
         第6条 负责对入库人员的检查,严禁无证人员入内。
         第7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库存材料未按要求分类摆放,标志明确,摆放整齐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当班库房爆炸材料未做到帐、卡、物相符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爆炸材料保管员不按规定发放爆炸材料,导致爆炸材料丢失,或流入社会造成事故与后果的,爆炸材料库保管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爆炸材料保管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炸药班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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