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贯彻落实国家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参与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存在明显技术错误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一定责任。
第20条 参加审查、签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出现明显失误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一定责任。
第21条 未组织矿井灾害预防和防治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学习贯彻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调度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事故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主要或重要职责。
第23条 未做好调度室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造成资料遗失的,调度室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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