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煤矿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4日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奖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安全隐患。
         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