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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28日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合理组织、调配劳动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对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认真开好班前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  合理组织分监区队长跟班靠岗工作,杜绝井下罪犯出现脱管、失控现象。
        第5条  经常巡回检查班中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
        第6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当现场因条件变化和其它困难影响时,必须组织人员盯在现场进行处理。
     第7条  对当班生产的各类事故,立即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向监区、调度室汇报。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掘进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掘进分监区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当班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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