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监区技术员是本监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分工范围内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及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搞好监区规程措施的编制、学习、贯彻和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工作,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
第3条 负责及时编写施工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条件的变化,及时编写补充施工措施;负责把经审批的作业规程、措施传达贯彻至有关干警职工和生产施工人员,并做好学习签名和考试、阅卷工作。
第4条 负责搞好生产业务纵横联系工作,保证施工中中腰线的准确性、作业规程的严肃性。
第5条 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深入井下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工作,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现象及时制止,狠反“三违”。
第6条 做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积极接受业务主观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向上级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报表。
第7条 负责监区罪犯的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施工罪犯的技术业务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革新和生产管理合理化建议工作,搞好技术改革。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技术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掘进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3条 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 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掘进监区组织施工个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不能深入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干警、职工和学员正确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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