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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设备安全准运使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做好设备准运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结合我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 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司对井下所有在用机电、运输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实行安全准运许可制度。机电、运输设备或安全设施未取得安全准运证的,不得使用。
第二条 机运部负责安全准运证的颁发和管理。安监部做好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设施在运行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设备名称、责任单位和使用地点。机运部收到申请后,牵头组织安监部、使用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共同验收并签字,合格后有机运部发放准运证,并挂设在设备上方可运行。
第四条 设备拆除、停用、搬卸至新地点或更换使用单位,原安全准运证无效,使用单位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 机运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安全准运台帐,明确责任人员。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取得安全准运证后,不得降低设备或设施安全使用标准,并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安监部、机运部必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达不到安全准运标准,不具备准运条件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准运证,严禁运行。
第七条 新安装设备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否则不予颁发准运证。
第八条 运行中的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吊销准运证,进行整改。
(一)有失爆现象的。
(二)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
(三)胶带输送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的。
(四)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没有戗杆的或戗杆不合格的。
(五)使用中的绞车未安装声光信号的。
(六)压风机各种保护不起作用的。
(七)煤电钻综保和照明综保保护不起作用的。
以上各条发现后,除立即停运外,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支书、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九条 运行中的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进行整改,到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吊销准运证,罚责任区队1000元,罚队长、支书各200元。
(一)整部胶带输送机发现有三个托辊同时不转的。
(二)上下托辊有短缺现象的。
(三)胶带接口开裂超过100m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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