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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12日

        第二十五条  设备、器材到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设备、器材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设备、器材的附件、备件、工具是否齐全并符合合同及装箱单的要求;
        (三)、设备、器材及附件、备件、工具等在运输途中有无损伤;
        (四)、设备、器材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专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产品说明书、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并与装箱单一致;
        (五)、凡购置仪器、仪表等相关器材,必须有检验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暂不安装、使用的设备、器材,原则上都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无法入库保管的设备、器材,必须下垫上盖,防止日晒雨淋、锈蚀,严禁拆卸,并安排看守防止丢失。
        第二十七条  各种固定设备、器材的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专用产品安全标志等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档案室,建档登记保管。
        第六章  安装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新购置的设备、器材到货经过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设备、器材必须严格按照安装图纸、技术资料要求进行安装,并严格执行本行业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防爆设备、器材入井前必须经防爆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并贴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安装负责人,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设备、器材安装完毕,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凡仪器、仪表必须按照检定周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各种设备、器材的司机或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且身体素质符合岗位条件要求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  矿井新设备、新器材投入使用初期,使用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及时向设备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监督和设备采购等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矿井必须制定主要设备、器材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司机或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固定设备安装地点必须悬挂或张贴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设备、器材的使用要定人、定机,司机或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第七章  维护与检修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中的设备、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所有设备、器材,都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良好、安全经济运行。
        第四十条  主要设备、器材按规定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精度、性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和精度超限时,应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预防性试验,保证安全运行。
        第四十二条  所有设备、器材的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第四十三条  设备、器材维修工作应实行包机制。对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要做好巡回检查、计划检修和故障检修;对重点设备、器材的关键部位要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四十四条  主要设备及机房硐室,必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装备,并有完整的制度、规程、记录、图纸。
        第四十五条  要加强设备、器材的润滑管理,建立“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并对主要设备进行润滑专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坚持执行设备、器材维修保养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按设备、器材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内容。
        第四十七条  设备、器材检修分日常检修、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和大修三种类别。检修设备、器材时,必须按照《设备、器材检修标准》进行检修;需有资质单位检修的设备、器材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各种仪器、仪表、控制装置必须由有资质单位检修,定期校验。
        第四十八条  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实施不同的检修方式:
        (一)、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换检修。
        (二)、大型固定设备要按计划周期轮换运行,备用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主要排水设备及其管路等,必须在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三)、平时不能轮换检修的设备、器材,必须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
        第八章  改造、更新与报废
        第四十九条  矿井可对技术性能差的老、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但必须编制技术改造方案,经上一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设备、器材的技术改造必须结合大修进行,所需费用不得超过改造时新购置设备价的70%。否则,应纳入更新范围。
        第五十一条  矿井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和设备、器材现状编制设备、器材更新计划,经下属煤矿企业批准并下达正式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设备更新的原则: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器材,应该报废、更新:
        (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二)、经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70%,经济性明显不合理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待报废设备,报废前不得拆卸、丢失;批准报废的设备,由下属煤矿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门统一处理。
        第九章  调拨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各单位应做好闲置设备、器材的调拨和处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下属煤矿企业之间闲置设备、器材的调拨和处理,由下属煤矿企业设备评审委员会,按照市场规律对设备、器材的现状进行评估,合理作价,并签订设备资产调拨合同。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设备、器材资产调拨产生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器材的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章  基础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落实相关部门对设备、器材的管理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设备、器材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十八条  各矿井要建立健全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气组、电缆组、设备组、配件组、油脂组、胶带组、器材组等管修合一的专业化小组,各专业小组负责设备、器材统一领取、发放、回收、修理、安全检查和信息资料收集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设备管理要做到数目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各种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记、建卡,建立分类设备台帐,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设备台帐每年调整一次,设备台帐必须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一致。
        第六十条  设备要建立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并绘制提升、运输、压风、通讯、供电、供热和供水等设备布置系统图。
        第六十一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设备定期检修制、机电干部上岗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电气试验制度、安全活动制度、事故分析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和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设备、器材档案。做到技术档案齐全,技术测定资料和各种技术、安全措施、试验资料齐全。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类记录。有人值班的机房、硐室,要认真填写要害场所登记簿、运行记录、事故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检修记录、干部上岗查岗登记簿等,并做到册簿齐全、整洁、统一。
        第六十四条  设备、器材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规定报告,对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设备、器材统计工作,做到准确、及时、整洁报送年、季、月度统计报表,定期开展统计分析。
        第十一章  员工教育与培训
        第六十六条  设备、器材管理部门要配合员工培训教育部门制定设备、器材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对设备、器材管理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七条  对设备司机(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要组织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教育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使其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达到本工种、本等级应知应会要求,并做到“三懂、四会”。
        第六十八条  积极开展设备、器材司机和操作维修工人技术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不断提高机电员工的技术素质。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
        (一)、被评为(集团)公司及以上的设备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的;
        (二)、推广先进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三)、防止重大设备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七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章指挥等造成设备、器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二)、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
        (三)、购置的设备无法使用,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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