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公司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集团)公司及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管理的范围如下: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尾矿库等。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集团)公司决定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集团)公司分管技术、生产、安全、保卫、供应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以及协助管理采掘技术、机电技术、安全技术、基建技术、物资供应的副总师和生产、安全、机电、通风、保卫、物资供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并成立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各单位亦应成立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和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办公室。
第四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保安监管责任:
(一)(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二)(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顶板、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顶板、水患、矸石山及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三)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通风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四)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机电管理部门分别是公司和本单位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五)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保卫消防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六)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物资供应部门分别是(集团)公司和本单位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公司和各单位的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七) (集团)公司煤矿建设(民用建筑)工程管理单位是(集团)公司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各类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
(一)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部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审查、汇总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各单位每3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要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对策措施。
(三) 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要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均要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