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监督检验项目类别说明:
5.2. 1监检项目分类: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
(1)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2)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5.3 驻厂监检项目组应对受检企业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
(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是否有更改;
(2)相关质量管理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执行工艺情况;
(4)发生设计变更的审批手续;
(5)制造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否满足要求;
(6)原材料验收、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7)监检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
5.4 “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项目组负责人(检验师)可以按照受检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
6记录与报告
6.1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员应及时汇总该台容器的“监检项目表”和见证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出具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签发。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范、标准的,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或“监检确认”)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编号。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企业处理情况。
6.2受检企业的各有关部门与监检员有许多文件和资料的往来,为了明确责任,便于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必要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交接登记。
6.3进出口监检交接登记记录由监检员规定。
(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SDTJ/JLJ-RQ-001-01;
(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SDTJ/JLJ-RQ-001-02;
(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SDTJ/JLJ-RQ-001-03
(4)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意见书SDTJ/JLJ-RQ-001-04;
(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SDTJ-JLJ-RQ-001-05
(6)设计图样审查登记表;SDTJ/JLJ-RQ-001-06
(7)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以批代台)试板登记台帐;SDTJ/JLJ-RQ-001-07
(8)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记录表; SDTJ-JLJ-RQ-001-08
(9)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SDTJ/JLJ-RQ-001-09
(10)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SDTJ/JLJ-RQ-001-10
(11)监检工作日记;SDTJ/JLJ-RQ-001-11
(12)监检中有关的来往文件、信函;
7后处理
7.1 受检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 );
7.2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或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
7.3 “监检意见通知书”由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存档。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受检企业整改不合格不予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7.4 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或受检设备)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管理部门。
7.5监检员对监检的设备,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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