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再如: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千秋镇二十里铺村新建联办矿2001年3月10日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重伤3人。也是因煤矿矿长和工人不懂煤矿安全知识引起的事故。该煤矿井下供电用双芯白胶线、照明用白炽灯炮、电器开关用明闸刀,煤电钻电缆破旧烂皮、平均不到一米一个鸡爪子接头,煤电钻接线柱外露,开关一开,引起的火花外窜;矿井又是事实上的独眼井,用一台5.5KW的局扇在立井口(井深近200米)向井下供风,且局扇时开时停;用的又是塑料编织布风筒,漏风极其严重。井下瓦斯因风量不足而积聚。工人只知井下风不好,热的难受,不知风量不足会引起瓦斯积聚。询问有的矿工有的甚至于不知什么是瓦斯,更不知瓦斯会爆炸,所以带烟草、打火机下井的也有。像这样的煤矿竟然存在了数年,矿长也有“矿长资格证”,竟然对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一窍不通,持有“特殊工种证”的工人也不懂自已的应知应会。这样的煤矿怎能不出事故?持有“证件”的人到底培训没有?培训了又是如何培训的?这样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效果又能起什么作用。假若这些煤矿的矿长懂得煤矿安全知识,假若煤矿的矿工懂得煤矿最基本的安全知识,假若煤矿安全培训都使受训之人学够时间、应知应会学会真懂,井下无风或微风生产,明火明电明刀闸下井,井下放明炮,瓦斯积聚,电器失爆,电线头代替按钮等等,这些显而易见的严重违章之事就不可能存在或存在的机会大大减少。上述的事故就有可能不会发生。
类似以上的事故案例枚不胜举。都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也都是不懂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造成的。然而血的教训仍不能唤醒某些人的良知。在现阶段有些人仍存在着错误的观点。
一是有的煤矿矿长不愿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认为煤矿没啥技术可学,只要有力气,谁都能干。
二是有的煤矿矿长培训怕花钱。专寻培训天数少,花钱少,发证考试不严的培训班。
三是有些煤炭管理部门的官员也认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没必要,培训几天走走过场,发个证就算了,不必太认真。
存在前两种错误观点的并不可怕,只要通过强制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强制的安全监察是可以改变的。但存在第三种观点的人就比较可怕了,特别是这种观点在煤炭管理部门官员们身上存在就更可怕了。这种鱼目混珠的培训,真假“证件”的滥发,给煤矿事故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年多来监察中发现,有的地区确实存在有“培训”2~7天就发证的现象。还有的“培训”是把煤矿应该发证的人员集中起来,讲三天课就发证,是“瓦斯检查员”的发“瓦斯检查员证”,是“放炮工”的发放“放炮工证”,是“绞车工”的发“绞车工证”,是“矿长”的就发给“矿长资格证”。总之,一个“培训班”下来,想要什么证就发给什么证。
从法律上讲,办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培训班,学习时间短、学习内容少,不能让参加学习的人学到真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不仅仅是在图财,而且是在害别人的命,是应该负法律责任的。发证机关不坚持原则滥发“证件”,其实就是在草菅人命,也应该负法律责任。对于这种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绳之以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狠抓强制性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的目的,就是要让干煤矿的人懂得煤矿安全,懂得如何搞好煤矿安全,就是要让矿工自已能保护自已,做到不违章操作、不违章作业,不当煤矿事故的创造者。要做到矿工人人懂安全,每个煤矿职工都要认真地接受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并且要作到学够时间,学到知识,决不能自欺欺人,不懂装懂。
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办事处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具体落实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关怀,在煤矿安全领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精神,为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为矿工家属能有一个完整的家而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职工的保护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十分重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的机构以及“证件”的发放都有明确的现定。各级部门、各类煤矿只要按照规定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培训工作就能够抓好。抓好安全培训工作,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就有可能获得很大的提高,煤矿的安全工作就有了重要的保证。
从长远看,培训机构与发证机关不能统一在一起,培训与发证一体化是不合适的。培训机构与发证机关应该分开来。培训机构负责授课,发证机关负责考察考试和发证。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对培训及发证环节进行监察,特别是煤矿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引起的煤矿事故,要监察培训及发证机关的责任,追究那些不负责任滥发“证件”的违法人员的责任。使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真正抓好,使煤矿安全监察的关口前移,把煤矿事故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煤矿的安全生产就有了重要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