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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专业“三违”行为界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7日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在现场不兑现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措施不齐备或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强令员工施工的。
  
  3、高空双层及以上交叉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和无证上岗作业的。
  
  5、高空及井筒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进人建筑工地不戴安全帽的。
  
  6、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7、开关打木楔或捆绑开关强制吸合的。
  
  8、违反安全规程及措施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
  
  9、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0、刀闸及开关用保险丝、片以外的金属作保险的。
  
  11、巡视带电电气设备时,人离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低于规程标准的。
  
  12、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未采取安全措施用金属器械敲击的。
  
  13、擅自拆除改动或损坏安全设施的。
  
  14、无安全防范措施,在易燃、易爆、仓库等场所使用电气焊的。
  
  15、无证驾驶操作各种机动车辆或起吊器具的。
  
  16、发现灾情不及时报告的。
  
  17、电镀废渣、废水和接毒容器不按规定储存、排放,私自处理的。
  
  18、接毒作业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
  
  19、违反行车“十不吊”原则,强行作业的。
  
  20、起重机吊起物件时下方有人的。
  
  21、私自携带烟火和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
  
  22、押运危险晶携带烟火的。
  
  23、酒后进行危险作业的(危险品、登高、驾驶、电器等)。
  
  24、进入密封容器磨内检修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25、爆破现场不设警戒的;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
  
  26、不停机、停电检修或清理的。
  
  2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隔离变压器的。
  
  28、造成重大隐患的行为。
  
  29、其它违反规程、行业标准、措施、有关规定可引发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生产事故的严重违章行为。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上班时迟到、早退,工作期间睡觉、下棋、打扑克等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酒后上班,班中脱岗、窜岗、打架斗殴的。
  
  3、进入生产区域穿高跟鞋、拖鞋、短裤、赤膊的。
  
  4、非要害场所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岗位的。
  
  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6、戴手套操作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用手转动设备的。
  
  7、操作车床、立铣床、磨床、砂轮机不戴防护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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