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在现场不兑现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措施不齐备或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强令员工施工的。
3、高空双层及以上交叉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和无证上岗作业的。
5、高空及井筒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进人建筑工地不戴安全帽的。
6、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7、开关打木楔或捆绑开关强制吸合的。
8、违反安全规程及措施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
9、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10、刀闸及开关用保险丝、片以外的金属作保险的。
11、巡视带电电气设备时,人离带电设备安全距离低于规程标准的。
12、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未采取安全措施用金属器械敲击的。
13、擅自拆除改动或损坏安全设施的。
14、无安全防范措施,在易燃、易爆、仓库等场所使用电气焊的。
15、无证驾驶操作各种机动车辆或起吊器具的。
16、发现灾情不及时报告的。
17、电镀废渣、废水和接毒容器不按规定储存、排放,私自处理的。
18、接毒作业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
19、违反行车“十不吊”原则,强行作业的。
20、起重机吊起物件时下方有人的。
21、私自携带烟火和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
22、押运危险晶携带烟火的。
23、酒后进行危险作业的(危险品、登高、驾驶、电器等)。
24、进入密封容器磨内检修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25、爆破现场不设警戒的;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
26、不停机、停电检修或清理的。
2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隔离变压器的。
28、造成重大隐患的行为。
29、其它违反规程、行业标准、措施、有关规定可引发人身事故和二级以上生产事故的严重违章行为。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上班时迟到、早退,工作期间睡觉、下棋、打扑克等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酒后上班,班中脱岗、窜岗、打架斗殴的。
3、进入生产区域穿高跟鞋、拖鞋、短裤、赤膊的。
4、非要害场所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岗位的。
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6、戴手套操作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用手转动设备的。
7、操作车床、立铣床、磨床、砂轮机不戴防护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