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或企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在执行防汛抗灾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完成任务有突出贡献者;
2.坚持巡堤查险,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3.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保证生产安全,抢救群众有功者;
4.为防汛抗灾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5.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6.平时防汛抗灾工作出色,企业遭受到异常灾害影响时,安然度灾的组织者;
7.有其他特殊贡献者,成绩显著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防汛抗灾有关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个人;
2.玩忽职守在防汛抢险紧要关头临阵脱逃者;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者;
4.防汛抗灾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
5.挪用、贪污、盗窃防汛救灾钱款或物资者;
6.阻碍防汛指挥人员、抢险救灾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7.出现灾情趁火打劫、盗窃,毁坏防汛工程设施、生产设施或其他违法活动者;
8.其他严重危害防汛抗灾工作者。
第三十四条 虚报、瞒报洪涝灾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