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宜单独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必考55
2.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小于2m。
3.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应在10S内显示输入的火灾报警信号和反馈信号的状态信息,100S内显示其他输入信息状态信息。图形显示装置能记录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10000条。
第十章 防排烟系统
第一节 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
1、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a、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m2,且在该楼梯间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m2可开启外窗;b、对于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有效面积不小于2m2,合用的前室不小于3m2;c、设置自然通风的避难层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小于避难层地面面积的2%,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小于2m2。必考56
2、自然排烟一般采用可开启外窗以及专门设置的排烟口。多层建筑优先采用自然排烟。中庭应设自然排烟。
3、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a、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b、设置在外墙时,排烟窗应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c、室内任意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0m;d、当排烟窗开启角度大于70°时,有效排烟面积可认为与窗的面积相等;e、固定采光带应在屋面均匀设置,每400m2的建筑应设置一组;f、采用自动排烟窗时,厂房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g、采用手动排烟窗时,厂房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第二节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组成:送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吸风口。
2、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
3、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
4、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
5、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与走道之间的压差为25~30Pa;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必考58
6、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速要求:金属管道不大于20m/s;非金属管道不大于15m/s;采用土建井道时不大于10m/s;加压送风口风速不大于7m/s。必考
7、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下部。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出风口设置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同一层时,竖向布置时,送风机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风机出风口下方,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3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10m。
8、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第三节 机械排烟系统
1、机械排烟系统组成: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排烟出口。
2、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应满足排烟系统要求,并在火灾确认后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系统。
3、人防工程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a、丙、丁类生产车间;b、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c、电影放映间、舞台;d、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大厅。
4、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
5、最小清晰高度= 1.6m+(0.1 X 排烟空间建筑净高度)。
6、Q=α X t2 必考59 73S超快速、快速、中速、慢速
——Q:火灾释放热量,KW;
——t: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s;
——α:火灾增长系数,KW/s2。
7、对于人防工程,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但排烟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小于7200m3/h;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
8、当公共建筑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时,中庭排烟量可按周围场所中最大排烟量的两倍计算,且不小于107000m3/h。
9、排烟风速:金属管道不大于20m/s;非金属管道不大于15m/s;采用土建风道时,不大于10m/s。排烟口风速不大于10m/s。
10、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C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
11、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12、排烟口至防烟分区最远点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排烟口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0.04m2。
13、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距离不大于0.5m。
14、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的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m。
15、活动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8m。
16、对于建筑地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小于500m2的房间,可利用建筑的各种缝隙,满足排烟系统所需的补风。必考60
17、补风风速要求:机械补风口风速不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不大于5m/s;自然补风口不大于3m/s。
18、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其水平间距不小于5m。
第四节 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1、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排烟口、排烟阀、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第十一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一节:系统分类与组成 必考61
1.消防应急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灯具的应急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不同分类: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第二节: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性能要求
1.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应急转化时间不大于1.5S,高危险区域应急转化时间不大于0.25S。必考61
2.标志灯具的颜色类型:红色、绿色、白加红、白加绿.
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低于50lm。
4. 在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强制使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切换和应急投入的手自动控制装置。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满足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
6.100m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min。必考62
7.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装置;小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4000m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8.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装置的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
第十二章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一节:系统组成和工作原理
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组成: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设置在联网用户端)、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核心)、火警信息终端(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信息查询系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考63
第二节: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1.设计原则:实时性、适用性、安全性、可扩展性。
2.监控中心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响应时间不大于20S;从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远程监控系统具有同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
3.日常防火巡查信息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的内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他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在3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
4.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上,并在正常监视状态下不少于工作8h。
第十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第一节:灭火器的分类
1.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分类:水基型、干粉(利用氮气驱动)、二氧化碳灭火器(利用自身压力驱动)、洁净气体灭火器(IG541、七氟丙烷、三氟甲烷)。
2.水基型灭火器分类:清水灭火器、水基型泡沫灭火器和水基型水雾灭火器。
3.灭火器配件主要有:筒体、阀门、灭火剂、保险销、虹吸管、密封圈和压力指示器。
第二节:灭火器的构造
1.在规定的检修期到期检修或使用后再充装,灭火剂和密封圈必须更换。检修时发现筒体不合格,则整具灭火器应报废;其他配件不合格,须更换经国家认证的灭火器配件生产企业生产的配件。
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时,应距燃烧处5m左右,对准火焰根部扫射,室外选择在上风处。
3.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充装压力5.0MPa;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低于额定充装量的95%就应进行检修。在室外使用时应选择上风处。
第三节:灭火器的灭火机理与适用范围 必考64
1.灭火器的使用范围:A类火灾——水基型(泡沫、水雾)灭火器,ABC干粉灭火器;
B类火灾——水基型(泡沫、水雾)灭火器,BC类和ABC类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C类火灾——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水雾)、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D类火灾——7150灭火剂;E类火灾——最好使用二氧化碳或洁净气体灭火器,也可使用干粉、水基型灭火器(水雾);F类火灾——BC型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水雾、泡沫)。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严重危险级(甲、乙)、中危险级(丙)、轻危险级(丁、戊)。
第四节: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1.灭火器的基本参数:灭火器铭牌上包含的内容——灭火器的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类型;灭火器的灭火种类和灭火级别;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灭火器的生产日期;灭火器水压试验压力;灭火器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灭火器制造厂名称。
2.灭火器的设置要求:A灭火器不得设置在不易被发现和黑暗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B灭火器摆放应稳固,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小于1.5m,底部离地面不小于0.08m。灭火器不应上锁。必考65
3.一个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4.灭火器计算公式:Q=K*S/U;Qe=Q/N。必考66 案例
Q——计算单元内最小需配灭火器级别;Qe——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
K——修正系数(无灭火系统取1、有消火栓系统0.9、有灭火系统0.7、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0.5);N——计算单元中灭火器设置点数。
5.A类火灾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严重(15)、中危险(20)、轻危险(25); BC类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严重(9)、中危险(12)、轻危险(15)。
第十四章 消防供配电
第一节:消防用电及负荷等级
1.消防电源:在火灾时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继续正常运行的独立的电源。
2.消防电荷根据供电可靠性及终端供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负荷。
3.电源一个来自区域变电站,同时另设一台自备发电机组和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的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供电,要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必考67
5.消防备用电源有:应急发电机组(不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消防应急电源(不适用于消防电梯)。
第二节:消防电源供配电系统
1.消防电源应独立设置,消防电源要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的主断路器。从建筑戊变电所的低压侧封闭母线处或进线柜处就将消防电源分出而各自成独立系统。
2.当消防电源由自备应急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或二级的要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并在30S内供电;当采用中压柴油发电机组时,在60S供电。必考68
3.主消防泵为电动泵,备用消防泵为柴油泵时,主消防泵可采用一路电源供电。
4.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要具有短路保护功能,但不能设置过负荷保护装置;不能设置剩余动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
5.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布线要选择铜芯绝缘电线或铜芯电缆。
第四篇 其他建筑、场所防火
第一章:概述
1.其他建筑场所有:石油化工生产储存、地铁城市交通隧道、加油加气站、火力发电厂、飞机库、汽车库和修车库、洁净厂房、信息机房、古建筑和人民防空工程。
2.防火基本要求:合理进行总体规划布局、采取针对性防火措施、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
第二章:石油化工防火
第一节:石油化工火灾危险性及特点
1.石油及产品主要成分时碳和氢组成的碳氢化合物。
2.石油化工生产中对物料数量、温度、压力、流速、原料配比工艺参数要求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