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 工作一览表
人力资源部应制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一览表,内容包括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工作内容、任务安排等,以此作为制定考核标准的依据。
第十条 考核标准
基于工作一览表的基础上,人力资源部应确定完成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并组织测试,明确绩优标准,最终确定绩效考核标准(或指标)
第十一条 表现形式
人力资源部负责整理所有部门的绩效考核标准,做到书面化、表格化、以便于使用及修订。
第四章 考核的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步骤
1、确认考核标准,确定并填写评分档次。
2、综合若干评价要素,确定并填写最终评分档次。
3、再次对考核表进行全面回顾与检查,考察各项要素之间的评价结果是否具有内在统一性,清除造成相互矛盾的因素。
4、进一步考察被考核者在同组织内的相对位置,即名次排列是否合适。
5、对综合评定部份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评定的评语,引入对人本身进行评价的综合因素,切忌脱离事实,随意推测,甚至感情用事,力求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考核反馈
部门经理应通过面谈形式把考核结果以及考核评定的内容与过程告诉被考核者本人,指明其今后努力方向、自我培养和发展的要点以及相应的期待、目标和条件等。
第十四条 考核申诉
1、若员工在评估人与其沟通后仍然对考核成绩存在异议,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组织评估人与被评估人填写“绩效考核申诉表”。
2、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绩效考核申诉表”报送上级,由其上级对申诉情况作出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3、部门员工的申诉由主管副总做出裁决,部门经理的申诉由总经理作出裁决。‘
4、申诉须于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再于五个工作日内落实裁决结果。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计算员工考核工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薪酬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将作为员工晋升、评选先进以及淘汰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考核实施前,人力资源部要对被考核者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标准及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在考核过程中,要注意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能力开发,了解被考核者的自我评价及其对上级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于上下级之间相互理解。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要做到有限度地公开(指对被考核者主管领导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公开),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