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故性质的认定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来评定。事故的性质一般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分析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事故责任分类如下。
1.直接责任者
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设备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七、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产责任者未履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定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严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一般分为职务过错责任和行政过错责任。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滥用职权或违法失职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的种类
(1)行政处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的规定,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
(2)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
2.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主要是对职务性过错的制裁,它包括不作为失职处分和作为失职处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对各种不作为失职行为和作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都作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防范性工作失职处分;
(2)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的失职处分;
(3)安全审批失职处分;
(4)监督管理失职处分;
(5)事故调查处理失职处分。
3.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罚规定
在《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因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都有具体规定。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而应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由于刑事违法的违法性质最为严重,故刑事责任也最为严厉。在我国,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违法者本人。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类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除危害国家安全罪外,客观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罪名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法》第77条、79条、80条、81条、83条、84条、85条、88条、90条、91条和92条,对追究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多数可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大体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
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79条、86条、95条和48条,对有关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