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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处理的原则方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06日

  
  八、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结案
  
  1.批复结案的时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指出,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2.调查批复的机构
  
  我国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国家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处理作出批复后,再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作出总体批复。
  
  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根据本地工作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特殊情况也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特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报国务院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事故批复后,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重大事故一般由地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一般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九、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
  
  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共有三种形式: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组织监督。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本条规定明确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权利,同时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和举报必须进行调查处理的责任。
  
  另外,规定第22条还明确,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本条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的监督保障制度,为防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起到了组织约束的监督保障作用。
  
  十、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由于现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目的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事故风险,难以调动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和防范事故的积极性,所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执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使企业对伤亡事故赔偿成本高于安全投入成本,建立一种促使业主自觉增加安全投入、防范伤亡事故的机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新增加了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提高伤亡赔偿标准,并旨通过这三项经济政策配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来加强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为使事故成本大于安全投入成本,形成业主自觉增加安全投入、自觉防范事故的机制,必须探索建立新的赔偿制度。企业不仅要执行工伤保险制度,而且在发生伤亡事故后,还必须依据责任划分,向死亡人员遗属或伤残人员支付相应的赔偿、抚恤金。伤亡者本人或遗属除了得到工伤保险赔偿金之外,还有权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再拿到一笔数额较大的补偿费用。
  
  为了保护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遭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杜绝或减少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不安全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起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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