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报告程序
油库加油站发生人身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如实、准确地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油库加油站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有利于政府部门或上级机关帮助企业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并提出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教育广大职工和领导干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规章,保障安全生产。
发生事故后的报告程序如下:
(一)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5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立即如实地将事故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企业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根据国务院75号令第6.7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24h以内)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和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特大事故报告程序
企业发生特大事故,其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立即将特大事故伤亡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事故控制、救援措施等。由所在地省级政府安全管理部门上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42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事故发生单位行政一把手要对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任。如有隐瞒、虚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除责成其补报外,还要对责任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如延误抢救、扩大伤亡和经济损失),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但考虑到一些重大、特大事故涉及面广,有些是事发单位无能为力,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政府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责任。所以,第72条也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认真按照未查明事故原因不放过,未使事故责任者和群众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吸取事故教训并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未追究事故责任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查处事故,才能吸取教训,教育群众,引以为戒,加强管理,从而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促进实现安全生产。图11—1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油库加油站
事故实际,拟制的重大或特大事故报告程序,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