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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7条之规定,本机关就
一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公开举行听证。
特此公告!
附: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机关就”后空格,填写案由;“在”后空格,填写举行听证的地点。
2.“附:”栏,填写听证注意事项等有关内容。
3.本公告应加盖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
4.本公告应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公开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