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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告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9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7条之规定,本机关就                   

一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公开举行听证。

特此公告!

附: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机关就”后空格,填写案由;“在”后空格,填写举行听证的地点。

2.“附:”栏,填写听证注意事项等有关内容。

3.本公告应加盖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

4.本公告应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公开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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