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保听告字【 】第 号
:
经查,你(你单位)
违反了
之规定,根据
之规定,拟对你(你单位)给予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机关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文号栏:“( )”内填写机关代字;“【 】”内填写作出本告知书的年份;“第 号”内填写当年作出听证告知的顺序号。
2.本告知书的抬头部分应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3.“你(你单位)”后空格,填写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违法事实;“违反了”后空格,填写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根据”后空格,填写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给予”后空格,填写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具体处罚应逐项列出。
4.本告知书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
5.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作出本告知的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