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保罚先告字【 】第 号
:
经查,你(你单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条 款
之规定,根据
之规定,拟对你(你单位)给予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有权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与本机关进行联系。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水保违法行为较轻的,执法人员可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的申辩的权利。
2.文号栏:“( )”内填写机关代字;“【 】”内填写作出本告知书的年份;“第 号”内填写当年作出陈述申辩告知书的顺序号。
3.本告知书的抬头部分应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4.“你(你单位)”后空格,填写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行为、后果等基本违法事实;“违反了”后空格,填写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根据”后空格填写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给予”后空格填写拟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5.本告知书应加盖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公章。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地点一般为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
7.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作出本告知的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