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履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经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本机关作出的 号《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义务,
年 月 日 时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进行行政代履行催告,限你(单位)在接到催告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应义务,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及时履行。
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决定:由 单位,在 年 月 日 时,以 方式代为治理,所需费用(预算) (万元)由你单位承担。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文书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代履行决定前送达。
2.文号栏:“( )”内填写机关代字;“【 】”内填写作出本决定的年份;“第 号”内填写当年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顺序号。
3.本决定书的抬头部分应填写当事人单位名称、地址。
4.“作出的”后空格填写《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文号;“义务,”后空格填写代履行催告时间;“由”后空格填代履行单位;“在”后空格填代履行时间;“以”后空格填代履行方式;“所需费用(预算)”后空格填预算费用;“人民政府”前空格填作出本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后空格填作出本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前空格填作出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5.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6.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7.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8.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