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文执罚字[ ]第 号
:
因 一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大队决定对你(单位)的
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详见《物品(查封)扣押清单》)。对所(查封)扣押物品,未经本大队同意,不得转移、隐藏、销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大队公章)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
某环境保护厅(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某环境保护厅(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某环境保护厅(局)调查询问笔录
某环境保护厅(局)现场检查(勘察)…
某环境保护厅(局)立案审批表
某环境保护厅(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案件协查函
整改复查意见书
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