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连市监 查扣 字〔年份〕×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
涉嫌(存在) 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人)的有关物品/场所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
查封(扣押)物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
本决定书附葫连市监 查扣 字〔年份〕×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公 章)
×年×月×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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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协查函
整改复查意见书
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