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决字〔 〕第 号
被处罚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单位: 地址: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施了
违法行为,违反了
。
违法的证据:1、 2、
3、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属于轻微的认定为轻微,属于一般的认定为一般,属于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属于特别严重的认定为特别严重)。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适用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处罚标准)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厅(委、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委、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