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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文执罚字[ ]第 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从事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本大队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行为。
□于 年 月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紫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大队公章)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归档,第二联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