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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连市监 登保 字〔年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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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见葫连市监 登保 字〔年份〕×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
保存地点:
保存条件:
保存期限:七日
附件:葫连市监 登保 字〔年份〕×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公 章)
× 年×月×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