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连市监 登保 字〔年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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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见葫连市监 登保 字〔年份〕×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
保存地点:
保存条件:
保存期限:七日
附件:葫连市监 登保 字〔年份〕×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公 章)
× 年×月×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
某环境保护厅(局)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某环境保护厅(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某环境保护厅(局)调查询问笔录
某环境保护厅(局)现场检查(勘察)…
某环境保护厅(局)立案审批表
某环境保护厅(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案件协查函
整改复查意见书
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