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细则》等三个细则及安全检验报告书 2
发 文 号:京劳保发字【1989】180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89】180号
定,以防摆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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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电气部分应设置短路过流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 ┃
┃ │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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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过程中不得任意改变电│ ┃
┃ │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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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塔式起重机高度超过30m时,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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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导线的连接及分支点处应设置接线盒,室外接线盒 │ ┃
┃ │须防水,导线孔应有护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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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超负荷限制器应灵敏可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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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力矩限制器应灵敏可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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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 │ ┃
┃ │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电压(KV)安全距离: │ ┃
┃21 │沿垂直方向安全距离(m) │ ┃
┃ │沿水平方向安全距离(m) │ ┃
┃ │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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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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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 │ ┃
┃ 号 │ 检 查 内 容 │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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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上升极限限制器,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能自 │ ┃
┃ │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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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降极限限制器时,当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 │ ┃
┃23 │,能自动切断下降动力源,及保证留在卷筒上的钢 │ ┃
┃ │丝绳不少于3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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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运行极限限制器,机构在运行到极限位置时,应能 │ ┃
┃ │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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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幅度指示器应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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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锁保护装置:动臂支持停止器与动臂机构变幅之 │ ┃
┃ │间,应设联锁保护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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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门联锁保护装置:打开道口或司机室门时,运行机 │ ┃
┃ │构不能开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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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防吊臂后倾装置:当变幅机构行程开关失灵时,应 │ ┃
┃ │能阻止吊臂后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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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回转定位装置:在正、反转各超过1.5圈时应切 │ ┃
┃ │断电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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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速仪:当风力大于6级时,风速警报器应能发出 │ ┃
┃30 │警报信号 │ ┃
┃ │塔高大于50米时应装风速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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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备 │ ┃
┃ │ ┃
┃ │ ┃
┃ │ ┃
┃ 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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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检验细则(试行)
引言
根据《北京市起重机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对本市制造、安装、使用、修理的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制定本检验细则.
本细则如与国家标准有矛盾时,以国家标准为准.
其他流动式起重机、以及与汽车起重机相类似的产品,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1 检验条件
1.1 起重机档案登记卡
1.2 产品质量合格证
大修后的起重机,应有修理验收合格证.
1.3 技术资料档案
技术资料档案应包括起重机使用说明书,主要配套件的使用说明书,易损件图册等.
1.4 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的记录.
1.5 人身、设备事故记录和报告
1.6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章制度
建立交接班制度、检修保养制度、培训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检验类别
2.1 定期检验
2.1.1 日常安全检查,是以外观检查为主,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结合日常保养和小修进行.检查本细则内容中外观可以检查的全部内容.
2.1.2 定期安全检查,每隔二年必须进行一次,按本细则规定内容进行检查.
2.2 特殊检查
2.2.1 经拆装后投入使用汽车吊和轮胎吊,如大顿位桁架臂起重机.除进行定期检查内容外,还应进行4.2.2;4.2.3;4.2.4;4.2.5;4.2.6项检查和调试,并做4.6.4项规定的负荷试验.
2.2.2 对于新产品或大修后的起重机,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检查.
新产品应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全面试验.
2.2.3 经过重要改装或严重损坏经修复的起重机,在投产前应按本细则规定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2.2.4 进口起重机,在投入使用前,应参照本细则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3 检验内容
3.1 整机的安全检验
3.2 安全装置的检验
3.3 主要零部件的安全检验
3.4 液压系统和元件的安全检验
3.5 电气系统的安全检验
3.6 负荷试验
3.7 稳定性检验
3.8 行驶检验
4 检验项目和内容
4.1 整机的安全检验
4.1.1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装置.
4.1.2 汽车起重机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机动车辆的规定.
4.1.3 起重机运行过程中检查下列情况:
A、起升机构制动后,在负荷作用下卷筒不得转动.在空中提升货物时,卷筒不得出现反转现象,即在提升货物时,货物不得出现下滑现象;
B、起升、回转、变幅、伸缩机构运行时应动作平稳,无明显的冲击和抖动现象;
C、垂直支腿油缸、变幅油缸的回缩量不得大于6mm.检测工况为:基本臂长,起吊最大额定起重量,相应的工作幅度,吊重旋转至一个支腿的上方,重物停稳后发动机熄火,测量停留15min后的油缸回缩量.
4.2 安全装置检验
4.2.1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在产品出厂前应按规定要求装设安全装置,并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安全装置的性能.
4.2.2 力矩限制器的检验#
16t及16t以上的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对力矩限制器进行下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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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力矩限制器,国内还处于试生产阶段,此条暂缓执行.
A、力矩限制器应工作可靠、校准方便.
B、力矩限制器的系统装机综合误差不低于8%.发生超载报警信号时的实际起重力矩,不应大于对应工况下的额定起重力矩的108%.
C、能平稳的起吊起重机的最大额定起重量.
D、力矩限制器同时指示起重量和幅度的,应按2.3和2.4的规定检测.
4.2.3 起重量指示器的检验
16t以下的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如没有装力矩限制器,应装有起重量指示装置.对起重量指示装置应进行下列检查:
A、起重量指示器应工作可靠,校准方便.
B、起重量指示器的读数应清楚可见,指示精度不低于5%.
4.2.4 幅度指示器的检验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应装有幅度指示装置.对幅度指示装置应进行下列检查:
A、幅度指示器应工作可靠.
B、幅度指示器的读数应清楚可见,指示精度:当幅度小于或等于5m时,幅度偏差不大于100mm;当幅度大于5m时,幅度偏差不大于2%.
4.2.5 高度限位器的检验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应装有高度限位器.对高度限位器应进行如下检查:
A、吊重达到最大起升高度时,高度限位器应发出声响警报或自动切断起升方向的动力源.
B、高度限位器的限位开关,应工作可靠,并能防雨、防潮.
C、导线的拉线盒应保持一定的张紧力.拉线不得有卡紧和松脱现象.
4.2.6 幅度限位装置的检验
对于采用钢丝绳变幅的臂架,应装设最小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臂架后倾的装置.
幅度限位装置在幅度达到最小位置时,必须切断动力源,自动停止变幅机构工作.但允许机构向大幅度方向变幅.
4.2.7 水平仪的检验
汽车起重机底盘应装设水平仪.水平仪精度能够保证起重机工作时,调整车架上平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5‰.
4.2.8 倒退报警装置的检验
起重机向倒退方向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音响和灯光报警信号.
4.2.9 起重机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
4.3 主要部件的安全检验
4.3.1 结构件的检验
4.3.1.1 主要受力结构件,焊缝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气孔、夹渣、咬肉、偏移和熔深不够等缺陷.
4.3.1.2 采用高强度螺栓联接的结构,联接表面不得有灰尘、油迹、油漆.必须采用扭力搬手按技术要求拧紧.
4.3.1.3 结构件的报废
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A、主要受力结构件由于失稳而破坏的,不应修复,应报废;如臂架失稳破坏节.
B、主要受力结构,由于腐蚀,使结构承载能力降低,经检查和测量,构件承载能力降低到原设计值的87%时,如不能加强应报废;但构件是稳定应力决定的设计承载能力时,构件的报废应另外考虑.
C、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较大的永久变形并使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地工作时,如不能修复,应予报废.
D、结构件及其焊缝发生开裂时,属于下列情况者,应报废:
结构件的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疲劳强度不够,产生疲劳裂纹.
4.3.2 吊钩的检验
4.3.2.1 吊钩必须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吊钩滑轮组上应标有额定起重量.
4.3.2.2 吊钩滑轮组的紧固件不得松动及脱落;润滑良好、转动灵活.
4.3.2.3 吊钩不得补焊,不准使用铸造吊钩.
4.3.2.4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落锐角、毛刺等缺陷.
4.3.2.5 吊钩宜安装防止钢丝绳脱钩装置.
4.3.2.6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裂纹;
B、危险断面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4.3.3 钢丝绳的检验
4.3.3.1 起重机用钢丝绳应符合GB 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规定,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4.3.3.2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型号、规格必须与设计要求一致.如有变更,应经强度计算满足安全系数要求.
4.3.3.3 不准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4.3.3.4 起升机构宜采用多股不旋转钢丝绳.工作过程中应有防止钢丝绳打扭的装置或措施.
4.3.3.5 钢丝绳在卷筒上排列应整齐,尾端固定牢靠,并保证吊钩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有不少于2圈的安全圈.
4.3.3.6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对于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4的不少于4.5;对于伸缩机构有少于4;对于变幅机构,工作时安全系数不小于4.5,变幅支承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4,但自身安装时变幅钢丝绳的安全数不小于2.5.
4.3.3.7 钢丝绳固定端的连接 符合下列要求:
A、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下表要求,并保证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 绳破断拉力的85%.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压板置于钢丝绳长边一侧,把钢丝绳压偏三分之一,禁止正反交错安装.钢丝绳短边伸出量不应少于150mm,并用细铅丝缠绕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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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直径(mm) │6-16 │19-27 │28-37 │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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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卡数量(个) │ 3 │ 4 │ 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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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用编结方法固定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长度不应小于300mm.
C、用铝合金套管固定时,套筒不应有裂纹,并保证套管与钢丝紧密嵌合.
4.3.3.8 钢丝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废.
A、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超过总丝数10%.绳6*19为12丝,绳6*37为22丝.一个捻距指任一股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
B、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锈蚀超过原直径的40%报废,当不足40%时,按下表折减断丝数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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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径向磨损 │ │ │ │ │ │
或锈蚀量% │10 │15 │20 │25 │39-4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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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减系% │85 │75 │70 │60 │ 5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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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钢丝绳直径拉细7%报废.
E、钢丝绳出现扭结、压偏、折弯、波浪形、笼形、断股、芯子外露、在高温环境下作业颜色明显改变者应立即报废.
4.3.3.9 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4.3.4 滑轮、卷筒的检验
4.3.4.1 滑轮、卷筒的直径应符合GB3811的要求.
4.3.4.2 滑轮槽应光洁,不应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4.3.4.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槽的装置.
4.3.4.4 滑轮应能灵活转动润滑良好.
4.3.4.5 滑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裂纹.
B、轮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厚度20%.
C、因磨损,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4.3.4.6 轴承应处于良好的润滑状态,转动时不应有异常
4.3.4.7 卷筒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裂纹.
B、卷筒壁厚磨损量超过原厚度的20%.
4.3.5 制动器的检验
4.3.5.1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都必须设置常闭式制动器,液压起重机的变幅油必须设置可靠的平衡阀.
4.3.5.2 制动器应调整适宜,制动器安全系应符合GB 3811的要求,液压起升机构制动器应能支承住额定起重量.
4.3.5.3 制动器各铰接点应能灵活转动,并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4.3.5.4 制动器工作时,不应发生异常臭味,不应有异常声响.
4.3.5.5 电磁铁动作状态良好,没有异常声响.
4.3.5.6 液压松闸器,不应漏油,推杆不应弯曲.
4.3.5.7 机械式停止器的棘轮,棘爪工作可靠,不应有裂纹和严重磨损.
4.3.5.8 制动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A、裂纹.
B、弹簧断裂和塑性变形.
C、心轴或轴孔直径磨损量达原直径5%.
D、制动摩擦补片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E、制动轮表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可重新车制,经热处理后继续使用,但制动轮轮缘厚度不应小于原尺寸的:对于起升机构为70%,其它机构为50%.否则应报废.
4.3.5.9 制动器座应固定牢靠,地脚螺栓不得脱落和松动.
4.3.6 齿轮减速器及齿形联轴器的检验
4.3.6.1 减速器地脚螺栓、壳体、连接螺栓应紧固.机械运转正常不应漏油,不应有异常声响、震动和发热现象,油量要适中.
4.3.6.2 齿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报废:
A、裂纹
B、断齿
C、齿面点蚀损坏面积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齿厚的10%
D、传动齿轮齿厚磨损量,超过下表规定,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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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齿厚磨损达原齿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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