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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15日

为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全旗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特制定伊东集团***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发展。
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
(一)“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
(二)顶板管理情况。采空区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时进行密闭,密闭质量是否符合鄂煤局发〔2009〕68号文件要求,采掘工作面是否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有无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是否遇到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三)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计划100人规定的情况。
(四)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井下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及工艺,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
(五)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探放水、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情况。
(六)建设项目情况。施工队伍、监理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和监理人员不在现场等现象。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登记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一是煤矿每月自查,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人五落实,矿长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矿上有各部门分管领导和技术员每旬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旗煤炭局、市煤炭局。
  二是煤矿每月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报集团公司;每年申请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制定治理措施。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和报送。
    煤矿安检科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本月20日前向旗煤炭局报送书面统计表,事故隐患的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报,对于重大事故的隐患,煤矿应当及时向旗煤炭局报告。
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督办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负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煤矿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煤矿必须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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