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规范防灭火管理,全面提升防灭火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防灭火安全管理与监控机构及制度
1.为加强我公司防灭火、防尘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成立防灭火、防尘领导、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防灭火、防尘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防灭火安全管理与监控领导机构:
组 长:李启寿(总经理)
副组长:安志忠(通防副总经理)
冯两成(通防副总工程师)
赵发光(通防部经理)
成员:史世明 邵承虎 冯两春 张承玺 胡德兵
张同武 张焕杰 王灵平 张建斌 郝跟生
刘河亮 史立鹏
2.领导组成员职责
(1)组长全面负责我矿井上下防灭火管理工作。
(2)副组长具体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方井上下防灭火工作
(3)成员具体负责防灭火设施,日常维护、安装、维修等管理工作。
二、防灭火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一阶段:总体部署、宣传发动、全面排查阶段,通过会议、组织学习、板报宣传等形式,使员工深刻领会防灭火的主要内容、政策措施的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进行全矿井认真检查,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
第二阶段:组织防灭火专项内容自查自整行动,进行集中性整治。加大力度对“三老”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专项整治。
第三阶段:对自查内容以及整改以后,要进行全面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发扬和保持好的做法,对整改不力的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严厉处罚
三、 防灭火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标准
l、井上水池、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和井下防尘管路系统为一个系统。
2、井下运输大巷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严禁在采区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4、生产矿井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然倾向性进行鉴定。
5、开采自然煤层时,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6、在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
7、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由通防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报告。
8、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
9、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公司审批。
10、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下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11、在有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采区的废弃溜煤眼、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12、矿井一旦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13、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14、井下生产水平和采区使用地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o.4MPa,水量不个于0. 6m3/min。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1寸变6分的短节支管和1寸阀门:
(1)所有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口。
(3)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