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交通部门出具的单位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证明材料,或者单位委托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的有效合同文本复印件。
从事药料批发的单位必须提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十)已取得《烟花爆竹销售(批发)许可证(临时)》的单位须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或者从业人员参加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县局出具的单位已按标准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新设立的单位须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1个月内提供前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市局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并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上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条省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接到申请人申请,当日出具办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省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省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等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省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第十五条批发单位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
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分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专店零售的可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壹年)》,其他的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壹年)》的有效期为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的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七条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它商品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