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10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沪食药监法[2012]81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2-10
实施日期:2012-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原则)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管辖)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报备以及经费预算等工作。制(修)订工作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的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成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具体职责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  (标准内容)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

  (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四)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

  (五)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章 计划和立项

  第五条  (计划制定)

  根据本市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会同本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六条  (立项建议征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的,应当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立项建议。

  建议立项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立项建议可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七条  (委员会意见)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八条  (计划意见征求及公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将审议通过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计划调整)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或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委托

  第十条  (项目招标)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且符合要求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责任)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并保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定工作。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由起草单位负责,共同起草标准。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评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查、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根据秘书处要求,报告或说明标准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和征求意见处理情况等。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不得向参与标准起草者收取费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

  (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

  (三)学风端正,为人正派,无不良学术问题。

  标准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同时担任或兼任3项以上食品安全标准主要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制订工作计划,至少每二个月向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汇报一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