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的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以下简称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的管理及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备(以下简称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 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管理有序,统一调用,确保应急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的7个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见附表),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排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必要的物资储备和运行维护资金。
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场地建设、配套设施和维护保障资金,指导协调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企业做好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条 州(市)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的建设、管理、调用等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的建设工作。明确分管局领导、工作部门的职责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组织落实仓库地点选定、库房设置、基本建设、管理人员配备等工作。
(二)负责管理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做好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建立危化事故应急储备调用机制。掌握区域内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分布情况,建立健全调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及时、有效。
(四)负责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建立专门的明细清单备查。
(五)负责协调、解决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管理使用中的问题。
第七条 严格入库管理。危化事故应急储备入库时,州(市)安全监管局应当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依据《合同书》等文件,认真核对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产品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审批单)等,按照标准、严格验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第八条 落实储存要求。科学合理安排仓库分类,设置货物架(台),应当按产品技术要求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存放安全、堆放稳固、排列整齐、便于搬运。设立清晰醒目的标识标牌,分类标明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品名、数量、性质、危害性、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活性炭、烧碱、漂白粉、洗消粉及其它新增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物资,按照产品性能和技术要求实行分库(分隔)存放,并符合通风、防潮、防火、防腐蚀、防损坏等要求。在储存中产生的损耗每年不得超过各类物资总数的5%。
第九条 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中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应当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各类检测检验设备、装备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校验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技术标准,确保应急救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