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危化事故应急储备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实际需要,在辖区内重点地区和重要通道依托企业分类、分散建立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签订储备协议,做到合理布局、统一管理。
危化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所涉及到的单位或企业应当按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要求,合理安排库房和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安全有效、数量足额、调用到位。
第十一条 加强储备管理。每月30日前,州(市)安全监管局应当组织对危化事故应急储备进行清仓盘点,核对出入库记录,做到账、物相符,并编制月报表报省安全监管局。
州(市)安全监管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管理使用情况和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严格检查督促制度。加强对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点)的检查督促,州(市)安全监管局的分管领导每季度应当检查1次以上,具体负责人每月应当检查1次以上;检查情况要登记备案,并及时妥善处置有关问题。
省安全监管局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危化事故应急储备调用机制。州(市)安全监管局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应急救援资源的普查,摸清底数;组织危化事故应急储备库(点)和涉及到单位或企业(如交通运输企业)等,研究制定不同事故类型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应急处置中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及危化事故应急储备调用、运输车辆及搬运人员调动等办法。
第十四条 落实危化事故应急储备调用要求。州(市)安全监管局调用危化事故应急储备前,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应急管理部门或应急值班人员报告,说明调用原因和调用名称、数量,由省安全监管局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时,可边报告边调用,但事后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书面报告危化事故应急储备调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严格出入库管理。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使用时,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实调运审批文件或调运指令,对相关储备的名称、数量和性能等进行确认后,方可与领用人员办理出库手续;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使用后,要及时收回,办理好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使用管理。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使用后,州(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及时统计使用消耗情况。救援物资出现的消耗,相关设备、装备出现的损坏、丢失等,应当及时购回和修复;购回和修复的费用应当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可动用风险抵押金、因事故取得的商业保险金及自有资金进行补偿。所在地的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及时组织购置补回相应的危化事故应急储备。
因自然灾害等应急救援消耗掉的危化事故应急储备或事故发生单位不能承担的,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特殊情况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专题报告。
第十七条 严格消耗审批制度。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训练、培训等活动中,需要使用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执行,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相关设备、装备出现的损坏、丢失等,要及时购回和修复;开展应急演练、训练、培训等活动中使用救援物资出现的消耗每年不得超过各类物资总数的10%。
第十八条 对在危化事故应急储备的管理使用和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州(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局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全省辖区内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正的,取消省级危化事故应急储备仓库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危化事故应急储备出现挪用、占用、性能失效等情形的,甚至影响应急救援效果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仓库情况表》